若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能主动停止犯罪活动,且并未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实质性伤害,亦或是成功阻止了犯罪行为产生恶劣后果的情况下,便可视为犯罪中止。
根据我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但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风险之情形者,皆可采取取保候审。因此,如罪犯在犯罪中止之后符合此类标准,那么他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法律上如何区分和界定
在刑法学领域中,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是两个重要且易混淆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进行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而放弃继续进行的情形;反之,犯罪终止则是指罪犯已经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导致犯罪后果实际产生的情况。其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未遂并非是由实施者的主观意志决定是否停止,而犯罪中止实质上是基于主观意识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行为;
其次,虽然犯罪终止和犯罪未遂皆是受到犯罪者主观意志的驱使,但前者已经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而后者则是在实施过程中因某些原因被迫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自愿放弃实施并使原本的恶性结果避免产生的情况即构成犯罪中止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可能会导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其他独立于主刑以外的执行方式时,或者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提下当事人无需被羁押而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中止行为人,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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