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女性内裤盗窃罪判刑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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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频繁盗窃女性内裤属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达法定标准或情节恶劣者构成盗窃罪。刑罚根据财物价值、犯罪次数等评定。数额少则拘留、罚金;多或情节严重则可能判有期徒刑。具体刑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多次盗窃女性内裤盗窃罪判刑多久

一、多次盗窃女性内裤盗窃罪判刑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刑法法规,频繁实施盗窃女性内裤的行径,被判定为一种典型的盗窃行为。在具体案件中,倘若涉案金额总和达到法定标准,亦或是犯罪情节表现得相当恶劣,便会被判定构成了盗窃罪名。一般来说,针对盗窃罪的刑罚力度,是根据所盗取财物的价值高低、犯罪次数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评定的。若盗窃数额相对较少,通常将面临拘留管制并处以罚金的惩罚;

然而,当盗窃数额显著增加,或者出现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时,则可能面临长达有期徒刑刑事判决。当然,最终的具体刑罚结果,仍需要等待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多次盗窃超市东西一般怎么判

对于多次盗窃超市物品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将处以罚金或者单处罚款;若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则可能被判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面临罚金处罚;而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法律将认定为性质恶劣,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频繁盗取女性贴身衣物,如内裤等,可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即所谓的“盗窃”行为。当此类案件涉及的财物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或者情节特别恶劣时,将被判定构成刑事犯罪,即“盗窃罪”。关于相应的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被盗物品的价值以及犯罪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通常来说,如果数额较小,可能会面临拘留以及罚款等处罚;而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等更严厉的惩罚。具体而言,究竟应该判决什么样的刑罚,需要由法官在综合考虑各种事实与情况之后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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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
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窃取的财物数额等。另外,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不仅仅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观点是可行的。很显然,随着《刑法修正案
(八)》对盗窃罪的罪状及相应刑罚的修正,“盗窃司法解释”所阐释“多次盗窃”含义仅为“入户盗窃和扒窃”已不再适用。
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一,对于“户”的特征,是具有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方面特征。家庭生活不排除单身居住或非家庭成员合租、同租等情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无血缘关系人的合租、同住房屋,如确实如家庭成员般共同生活,同时具有相对的特征,应当作为“户”理解。

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入户”,才可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以非法侵入住宅、入室行凶、入室等其它非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入户,即使行为人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犯罪,也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还有另一种观点,即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不仅包括实施财产性犯罪,对以、故意伤害、故意等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又临时起意盗窃的行为,同样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倾向前者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自己或者近亲属家庭财物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盗窃
首先要从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防线。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发展前途。现在我国提倡素质教育,反对以往的应试教育,而素质教育
首先要教给学生们的便是如何做人。只有做好人了,才有可能做好学问。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不注重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学校应以法制课程教学为主渠道,从而形成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并且经常给学生看法制录像,常常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有效的防治,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管教,而不是处罚。对差生要给予比优等生更高的热情、帮助,引导其抛弃自卑的心理,使他们对生活和学习充满信心。而不能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轰出校门。这就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
其次是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
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还要保持和睦,担起道义和社会责任,和睦的家庭让未成年人感到温暖,而充满硝烟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再次,父母要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乏对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家长们应该与孩子们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再次是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
首先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早熟,相应的基础教育却落后,而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除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之原因外,一些利欲熏心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采取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吃住玩一条龙服务,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陷入网络不能自拔。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呀!
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民族和未来,家庭的支撑,每个有良心的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拯救我们的希望,让未成年人有自已的绿色网络空间。此外,全社会还应多组织一些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活动,多建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将他们从电视、网吧中解放出来。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导向,宣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让他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劳动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的生活。”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如何定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怎么定性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该罪罪状作修改,并以第264条专条规定,并取消惯窃罪这一罪名。2月再次修正。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掘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盗窃手段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冒充找人、入户盗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有的虽然以某种欺骗手段作掩护,但只要是秘密窃取财物的,就属于盗窃而非诈骗。所以,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是区别于抢劫、抢夺、诈骗等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或价额。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数额大小或次数多少,可以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司法实践中,尚有以下问题需要考虑:
1、盗窃既、未遂的认定。关于盗窃既遂的标准,学术见解颇多,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取得说)、失控加控制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一般说来,只要物主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笔者认为,行为人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因为盗窃犯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即既控制财物,使之脱离物主的控制,盗窃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形态应属既遂。
盗窃未遂的,难以计算数额,实际危害不大,一般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潜入银行正在破坏金库门、钻进博物馆等处正在盗窃国家珍宝,被当场抓获,这种以巨额现款、金银或者国家珍贵文物、国宝为盗窃目标的,虽然未遂,但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也应定为盗窃罪处罚。
同时,根据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
(八)》修改和新增的盗窃罪罪状表述,即使多次盗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未窃得财物的,亦均应以盗窃罪论处。当然,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行为人“多次盗窃”,一般是指三次以上,即使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较大,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这是1996年刑法修订并取消惯窃罪后,对盗窃罪客观要件所作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某一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能仅注意查明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还应注意查实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实际次数。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盗窃司法解释”)第4条对“多次盗窃”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学界有观点认为,是否构成“多次盗窃”,
首先要考虑行为针对的是否可能数额较大的财物及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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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有小偷小摸恶习得未成年人,多次偷拿公私财物,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多次盗窃论。
3、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修正案在盗窃罪中增加的“入户盗窃”,从刑法理论而言“入户盗窃”是结合犯,其既侵犯公民住宅的权利,也侵犯财产的权利,故构成“入户盗窃”并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要件。同时,司法实务中,“入户盗窃”行为包括既遂与未遂,均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作严格解释,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具体界定之前,可比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从两方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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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对于“携带凶器”,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携带凶器” 的规定理解,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的行为。实践中,一般以管制刀具等为多见,且为盗窃而随身携带,并以不向被害人显露为限。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携带凶器盗窃”认定;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普通盗窃罪科处。
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时,还应注意与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型抢劫的区别。
5、关于“扒窃”的认定。对于扒窃,一般可理解为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且经常以团伙联手作案为多见,反侦查能力强,往往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社会危害性大。立法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罪状,并不以数额较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体现了对此种行为从严打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需要。
如果行为人系在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顾客贴身放 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推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的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盗窃
首先要从学校和教育部门所给予的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防线。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直接影响到学生今后的发展前途。现在我国提倡素质教育,反对以往的应试教育,而素质教育
首先要教给学生们的便是如何做人。只有做好人了,才有可能做好学问。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使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和防范犯罪的意识有所提高,而不应只注重升学不注重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明白由于自己的盗窃行为造成的危害,从而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要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学校应以法制课程教学为主渠道,从而形成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网络体系,并且经常给学生看法制录像,常常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心理特点有效的防治,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加强管教,而不是处罚。对差生要给予比优等生更高的热情、帮助,引导其抛弃自卑的心理,使他们对生活和学习充满信心。而不能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轰出校门。这就要强化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培养先进典型,开展正面宣传。
其次是家庭因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
第一任教师,要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如有个别家庭的家长本身有小偷小摸的坏习惯,结果导致孩子也染上了这些坏毛病,可家长不但不及时纠正,反而鼓励孩子这样做,致使孩子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还要保持和睦,担起道义和社会责任,和睦的家庭让未成年人感到温暖,而充满硝烟的家庭或单亲家庭中,家长只顾自己沉浸在离婚的痛苦中,却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等到发现自己失误的时候,往往已经晚了。
再次,父母要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乏对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家长们应该与孩子们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再次是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所以
首先要加大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因此,在学校附近严禁开设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广播、、电视、戏剧节目、更不得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日趋早熟,相应的基础教育却落后,而网络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除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之原因外,一些利欲熏心的网吧经营者,为了赚钱,采取各种手段,如会员制、贵宾卡,提供储值消费,优惠,吃住玩一条龙服务,导致网络不良风气的蔓延,更使未成年人过早陷入网络不能自拔。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呀!
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民族和未来,家庭的支撑,每个有良心的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拯救我们的希望,让未成年人有自已的绿色网络空间。此外,全社会还应多组织一些适合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活动,多建一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将他们从电视、网吧中解放出来。全社会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导向,宣传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让他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劳动最光荣,只有劳动才能创造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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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内裤算不算盗窃罪
偷窃内裤是否构成盗窃罪需综合考虑。内裤经济价值有限,若未达法律门槛,难认定盗窃罪。但若有非法占有意图,秘密窃取且满足其他盗窃罪要素,如明确目的和秘密行为,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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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可以一次性判罚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量刑指导意见》,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2000元,是可以单处罚金的。至于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只是最高院对下级的一种指导,有一定强制力,但是下级也有自己的裁量权,会根据具体的其他情节进行判决。我国法律对于累犯的规定是从重处罚,意思是在相应的基准刑内从重处罚。你说的情况,可以考虑到这个人的其他情况,如其家人无人照顾、认罪态度较好等,仅仅加大罚金处罚的力度,而不判处羁押的刑罚,这也是的一种裁量权。 如果受害人觉得判决过轻,是可以请求检察院抗诉的。 盗窃数额较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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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多次盗窃怎么判刑?我弟弟因盗窃被刑事拘留了,现在他被查出一年内多次进行盗窃
[律师回复] 构成盗窃罪如何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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