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系指行为主体以非法占有所思虑,于签订以及履行合同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从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诈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且该笔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对于理解和界定“合同诈骗罪”而言,其关键在于探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意与实际实施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同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情形,例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本罪例行规程所定调的行为乃指,因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种类型的法人组织内的人员,借助于其任职期间所享有的职务便利条件,从而将自身所属的单位财物进行非法据为己有,并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之上时所发生的此类行为。本罪涉及的犯罪主体乃是一类特殊的犯罪人群体,涵盖了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法人组织内的所有员工。当我们进一步地加以剖析时,可以发现该群体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的自然人构成:
第一,是那些担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的人士们,他们实际上在公司内部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因而自然具备成为本罪犯罪主体的资格。
第二,则是除了上述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之外的公司管理层人员,如经理、各部门主管以及其他普通职员和工人。这些人或是由于其特定的职责权限,或是由于其从事的特定工作内容,都可能借此机会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来侵吞公司的财物,进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是那些来自于公司外部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员工,这其中包括了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全体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员工。对于犯下本罪的人员,如果涉案金额较大,那么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附加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合同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为达到不法获得他人财产的目的,于签署或遵循合同过程之中,蓄意捏造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遮蔽相关真相,使得对方陷入思维误区,继而以此方式非法获取对方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的严重犯罪行为。对于这一罪行的深入理解,我们需要特别关注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以及其欺诈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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