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即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兼具保障诉讼程序顺利推进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的双重职能,是为了避免因长时间的羁押而给当事人带来过多不必要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在此之前,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需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谨慎权衡利弊后再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补充侦查是好还是不好
关于逮捕之后展开的补充调查工作对案件究竟有益或是有害,并不能一概而论。这主要取决于检察机关所希望搜集到何种证据,倘若这些证据可以进一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责,那么对涉案人员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然而若是补充调查后发现刑罚方面的证据依然匮乏,情况或许便无法乐观地看待,因为在此过程中,相关的证据可能会变得更为扎实充分,进而导致涉案人员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在已开展的补充侦查过程中,倘若刑事案件的涉案嫌犯具备取得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获得释放的条件,则其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这一制度精心设计的初衷在于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同时也能有效维护嫌犯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长时间的拘禁而导致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益得失之后,再做出是否批准的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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