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涉嫌非法采矿而受到刑事拘留的行为主体来说,是否需要聘请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全是他们个人自主决定的事项。
然而,从普通常识和普遍实际经验来看,这种情况下聘请律师通常都是有益且明智之举。律师可以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而深入的法律咨询服务,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协助确保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甚至有可能通过积极努力,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非法采矿要什么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将其大体分为以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的公诉案件和由受害者直接自行起诉的自诉案件。前者,即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诉讼请求。而后者,即自诉案件,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受害者亲自或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请审判。
在公诉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提供,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才具有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需要承担起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收集及证明责任。如若无法提供充分之证据支持自己的立场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得到法庭认可,那么该自诉人便不得不面临撤诉的结果。刑法程序法中有明文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均可视为证据。这些证据可具体细化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实物证据,
(2)书写物件,
(3)证人口头证词,
(4)被害人口述,
(5)犯人的口供与辩护说明,
(6)鉴定评估报告,
(7)现场勘察、检验、识别、侦查处探试记录,
以及(8)影像、录音与数字化数据资料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涉及到非法开采矿物的案件中,涉案人员被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时,他们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完全由其本人自行决定的。然而,从普遍的认知以及实践经验来看,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且深入的法律咨询服务,从而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确保调查程序的合法性、精心策划辩护策略,乃至积极争取获得取保候审等有利条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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