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判刑属于什么罪
挪用资金罪,也被称为“挪用公款罪”,其主要构成要件为:犯罪主体指向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中的职员;犯罪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实施,意图将所任职单位的资金归于个人或获取他人借贷;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人需利用自身职权上的便利,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方式套现或者提供借贷;
同时,其套现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且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未予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套现金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此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合法使用权以及资金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是什么罪
挪用公款罪在性质上被划分为职务类犯罪类别。特定的具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不当行为,即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优势,对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转移、占有或借贷给外部人员,无论涉及的金额大小及尚未归还或归还未达到先前约定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何,或虽然尚未超出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涉及大量的金钱用于个人谋利活动或从事非法行为的,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刑罚;对于挪用金额数量巨大的犯罪者,或是在挪用公款后未能按照原计划及时返还的,则将面临更为严峻的司法制裁,处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隶属于国有系列之下,且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范畴内履行公务的人员,如果同样发生了上述未经许可的挪用公款行为,将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相关规定单独进行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也称作“挪用公款罪”,是指由公司、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雇员故意实施的,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以自身使用或者向他人进行借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可供支配的资金达到法定数额,并且在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偿还该笔款项,或者将其用于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活动以及非法活动。这种行为对所在单位的资金权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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