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中不适用对象错误是什么意思
若行为人在为实施的抢劫罪行中,误将毫无价值或仅具有极小价值的赃物视作具备一定价值的合法财产进行侵夺,又或是误将他人所有之财货当做属于自身的财产而进行抢掠的话,被视为“不适用对象错误”。在此种条件之下,由于行为责任人对于现实状况产生了误解,进而导致其主观过错相较于对普通财物的抢劫行为有所差异,因此,在量刑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中的二次开庭怎么判
若在经历过法院第二轮庭审后,所涉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得以明确揭示且相关证据得以充分证实,该案即可交付法官直接进行刑事判罚。假若在第二轮庭审后,犯罪事实仍需深化探究,法院将再次启动审判程序并举行庭审,而非立即做出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如果行为者误把没有价值或者极其微不足道的物品当作具有实际价值和法律认可的财产,又或者是由于误解而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抢夺,那么这种情况就被称为“不适用对象错误”。因为这种误解会使得行为者的主观过错与普通的抢劫犯罪有所区别,因此在对其进行量刑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适当的调整。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