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贿罪中,所谓的“不正当利益”,即通过非法的贿赂手段获得的,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触犯法律法规或者社会道德规范的利益。实际上,这一范畴涉及的不仅限于经济利益层面,还包含了诸如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之类的非物质性的利益。在裁定此类犯罪是否成立时,关键在于其是否遵循了基本的市场规则,以及是否损害了公众利益乃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于行贿罪的规定如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
二、怎么认定兼职关系
1.在合同之制定上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企业主有权利选择性地与一位或者多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能够通过口头决定来制定相应的劳动协议;
2.未设定固定试用期: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禁止约定试用期;
3.提供即时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非全日制用工的当事人可以相互自由告知并随即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共识,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关于行贿犯罪的概念中,我们所说的“不正当利益”是指通过非法的贿赂行为获取的,有违公平竞争原则,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规范的种种利益。事实上,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经济利益领域,同时也包括了如职务晋升、项目审批等非物质性利益方面。在对这类犯罪进行裁决时,关键的问题在于其是否遵守了基本的市场规则,以及是否对公共利益甚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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