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抢夺罪请律师辩护有用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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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涉嫌犯有抢夺罪行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身为律师,他们能够提供专门而精准的法律意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尽的剖析,并寻求潜在的辩护策略,比如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疑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是存在减轻刑罚的情形,进而努力争取较轻的惩罚措施等待。除此之外,具备丰富经验的律师还能够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
犯抢夺罪请律师辩护有用吗

一、犯抢夺罪律师辩护有用吗

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涉嫌犯有抢夺罪行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身为律师,他们能够提供专门而精准的法律意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尽的剖析,并寻求潜在的辩护策略,比如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疑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是存在减轻刑罚的情形,进而努力争取较轻的惩罚措施等待。除此之外,具备丰富经验的律师还能够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二、犯抢夺罪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抢劫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如下所述:实施抢劫公私财物之违法行为,如涉案金额达到较大规模,或在案件中出现多次抢劫现象,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责任,同时面临罚金刑之处罚;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需接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附加罚金刑;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所有面临涉嫌抢夺罪指控的被告人而言,寻求专业辩护律师全权代理和辩护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及价值意义。作为专精于此领域的职业律师,他们有能力提供针对性强且精确至极的法律建议,深刻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每一个微小细节,积极尝试确定潜在的辩护策略,例如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证实被告人的清白或者寻找可能减轻其刑责的情节,从而全力以赴地争取更为宽大的处罚措施等等。此外,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还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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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抢夺罪请律师辩护费用多少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南京抢夺罪请律师辩护费用多少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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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弟弟在外工作,昨天才的知因为抢夺罪被抓,我想知道可以亲属去辩护吗,抢夺罪辩护词又怎么写呢,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张XX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
被告人张XX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来广州找工作,身份证遗失,找不到工作,57岁的老父亲在另一城市打工,没有父亲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和父亲、姐姐均失去联系,在广州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太低----小学未毕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低下、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去世早,有父无母,可以说是半个孤儿,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小小年纪,却承担了太多的痛苦和不幸,令人痛心和惋惜!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时,没有威胁或者殴打事主,没有携带凶器,没有同伙一起抢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或抗拒抓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165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在案发时就被人赃并获,并没有变现为金钱供被告人挥霍。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无任何翻供行为。依据《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均证明被告人对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诚恳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依据《讯问笔录》,“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今天在法庭上也诚恳自愿认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该案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被告人张XX这次偶然犯罪,临时起意抢夺,虽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区别,具有很高的可改造性、可塑性很强。
五、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1995年10月XX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XX日,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以利于对其矫正,是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严格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电话:
二0一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
以上抢夺罪辩护词仅供参考,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填写,建议您找律师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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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辩护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抢夺罪辩护请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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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夺案辩护律师费收多少
[律师回复]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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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辩护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抢夺罪的一审收费尺度,侦查阶段:16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起诉阶段:16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审讯阶段:2500元/件上浮20%,下浮不限;由国家发铺改革委和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收费治理办法》1,收费尺度:第四条划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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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妹妹在一家国营超市上班,在昨天下班的时候来了一伙抢劫犯,把他们的钱都拿走了。就在今天,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到。抢劫他人财务,抢夺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是啥,审查起诉阶段是写辩护意见吗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周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材料或者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 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陈某某后,不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康某某 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 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 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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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涉嫌抢夺罪来着,私自用别人的财物来着,请问一下抢夺罪辩护方向是什么,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抢夺罪辩护律师费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计件收费标准
选择计件收费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每件可在1万-1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不涉及财产的,可按件收费,每件2万—40万元。
3、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可按件收费,每件10万—50万元。
4、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标的额不明确的可以按件收费,每件10万—100万元。
5、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可按件收费,每件5000元—10万元。
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指引第十一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二)计时收费标准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律师每小时300元至3000元,或者每半个工作日600元至6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三)按诉讼程序收费标准
选择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可以在1万至15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按涉案金额比例收费标准
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如系诉讼事务,则在每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可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费率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8% 0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7% 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3% 166000
5000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2% 666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1% 1666000
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 = 标的额 ×本级费率 + 本级速算增加数。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按风险收费标准
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风险收费可以按委托人依法得以维护或实现的债权,减轻或免除的债务金额的15%-40%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也可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时,按约定的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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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怎么辩护
在对抢夺犯罪进行辩护时,需要全面剖析案件情况和证据,重点评估被告的犯罪动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行为性质(是临时起意还是蓄谋已久)、财物估价的准确性以及评估的公正性。此外,还需要考察量刑情节,如是否为初犯、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或者受害人是否谅解等,以确保公正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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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远方的弟弟,从小就不听话,也不好好学习,15岁就因为抢别人的包进了看守所,当时情节不是很严重,看在他是未成年人的份上教育了一番,包还给人家就了结了,今年17岁,又去跟朋友抢劫金店去了,现在又被抓了,好在他不是主犯,抢夺犯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周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材料或者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 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陈某某后,不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康某某 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 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 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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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如何辩护
抢劫罪的辩护策略辩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涉嫌违法或者被定罪的被告提供全方位的辩护建议,旨在有效地保护各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使命与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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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哥一时间做错事情了,在市区内参与抢劫了 ,后来被其他人给举报了,还需要承担责任,找律师来帮忙打算改成抢夺,需要做辩护,抢劫改判抢夺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特指派本人担任其二审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的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并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在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上诉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二)、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三)、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四)、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结合本案分析:
1、上诉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顾佳在2017年4月20日的笔录中供述上诉人拉她胳膊,往屋里推顾佳,但是上诉人的三次笔录中均供述自己和顾佳没有任何肢体接触,更没有询问顾佳家中是否有其他人。根据双方当事人案发当时的方位,如果真如顾佳所言,上诉人有推她的行为,那么双方的距离一定是很近的,如果两个人相距很近,那么顾佳根本没有空间抬腿去踹上诉人,故可以认定上诉人根本没有推顾佳和拉她的胳膊。
而且卷宗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顾佳和上诉人的陈述,二人一对一的陈述不一样,故无法认定上诉人推拉顾佳的事实,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也不应当认定上诉人推拉顾佳的事实。
最后,根据卷宗中的受案登记中记载,顾佳报警称“2017年4月20日20时10分许左右,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28号1-2-3自家门口,一男子以语言威胁,······”,可见根据报警记录,顾佳也是自称受到的是“语言威胁”,并不是肢体上客观存在的暴力性威胁,故上诉人根本没有对顾佳实施肢体上的任何威胁,和顾佳没有任何肢体接触。
2、上诉人在被害人侮辱为“土老帽,滚!”的情况下,说出的“不借我掐死你”的语言并没有使被害人产生任何恐惧,因此,并不构成暴力、胁迫的程度。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案件经过为,上诉人跟着顾佳进小区、上楼,在顾佳要关门时,用左手挡住门,说“姑娘,手机借我用下,不借我掐死你”。然后顾佳用脚踹上诉人,整个过程当中可以看出,除了顾佳用脚踢上诉人之外,上诉人和顾佳之间没有任何的肢体接触,上诉人没有使用任何的暴力行为威胁顾佳要求其交出手机。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从其立法设定上来看,起刑点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说明其本身是一个量刑较重的罪,相应的,其暴力程度也应为较重程度。
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主要包括三种: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实质判断方法,就应当通过衡量暴力行为达到的效果,即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来认定一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一般认为,在抢劫罪中,暴力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为,暴力的对象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烈打击或者强制,其目的是为了排除或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其交出财物。如果暴力没有施加到人身上,但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的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强制作用,也应当认定为暴力,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结合本案,顾佳在听到上诉人的“语言威胁”后,并没有给其精神上产生巨大的强制作用,也没有产生抑制顾佳行为的作用,顾佳随后就用脚踢了上诉人一下,据此,足以看出上诉人的语言威胁并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抢劫罪所应具有的暴力性。
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构成抢劫罪,而应当构成抢夺罪。
二、上诉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具有如下两个构成要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上诉人在被顾佳踢到后,瞬间酒醒,恢复意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且为此不耻,立刻停止实施犯罪行为,松开门,随后顾佳关上门,可见上诉人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否则顾佳是无法关上门的,因此依法应当构成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上诉人还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审判决没有考虑;
1、上诉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依法应当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是一审判决量刑时并没有考虑。
2、上诉人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社会表现良好。
3、上诉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感到不耻。而且本案并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五、量刑建议
根据上述论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结合上诉人的诸多量刑情节和本案的法律后果轻微,辩护人建议改判上诉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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