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限补充侦查有哪些规定
对于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人民检察院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如发现某些方面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便可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亦或者自行展开侦查工作。如需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此外,补充侦查的次数上限为两次,且每次补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待补查结束并向人民检察院移交之后,人民检察院方可开始新一轮的审查起诉工作,并且此次审查起诉的起算时间应当以新的案件线索为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审限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间内,有两个月至三个月的时间可供使用。
然而,若案件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重大复杂问题,需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批同意,方可延长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之久;如遇特殊情况还需延长审理期限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继续进行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当检察机构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必要进一步深入调查的情况时,可以选择将案件退回至负责侦办的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或者由检察机构自身开展侦查工作,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且每次侦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补充侦查工作全部完成之后,相关材料应提交给检察机构,从而启动新的一轮审查起诉程序,而具体的时间则根据新的线索和证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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