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不
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有权拒绝理赔:
1、保险事故所涉及的风险不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障范围之内;
2、针对等待期免责的情形,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时间段内,即使被保险人遭遇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亦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免除分项中已明确指出的该类责任;
4、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缴纳保险费用;
5、若被保险人存在自杀行为,或者故意实施的刑事犯罪活动。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的条件包括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对保险事项进行隐瞒或欺诈等,以及保险事故并非在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障范围之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有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同时双方均需秉持诚实守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其享有拒绝赔偿的权益: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障范围之约定;事故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等待期”期间内发生;特定的保险责任被明确排除在外;未能及时支付保费;涉及到自杀或者故意犯罪等违法行为。此外,否认真实犯罪事实及未能如期缴纳保费这两种情况亦属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以保证保险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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