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认定不进行赔付构成欺诈犯罪需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未履行赔付义务在何种程度上可视为“骗保”,这取决于相关人员是否实施了以下列举的五种保险欺诈行为。所谓的保险欺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物;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严重性;捏造从未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故;蓄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以及故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患病等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客车超载怎么处罚扣分
在驾驶小型汽车时,若车辆载人超过额定人数不足20%的情况下,将被认作一项违规行为,并对此处以扣三分的处罚;而如果超出了20%的上限,除了将面临同时扣除六分的严重处罚之外,还可能对营运客车的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对于营运客车而言,倘若搭载乘客数量超过标准,即使没有达到20%的界限,也会依据相关规定以一次性扣除六分进行处理;但对于已经明显超出20%标的线以上的情况,就会在原先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次性扣除十二分的重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关于客车超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探讨未予赔偿是否可视为“骗保”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是否涉及到保险欺诈的行为。所谓保险欺诈,是指当事人通过虚构保险标的物、编制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捏造或故意制造事故以造成损失等手段,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如果没有这些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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