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而提出的诉讼案件,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者居住之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区域性的人民法院。倘若保险标的物为正在运行和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或者货物,则应将此类诉讼案件提交至被告居住地、车辆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相应区域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定。
第二种情况,当涉及到因票据纠纷引发的诉讼时,其管辖权则归属于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区域性的人民法院。所谓“票据支付地”,即是指在票据上明确标注的付款地点。若票据上并未注明付款地,那么该票据的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即视为票据付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有几个等级
伤残等级评定依据如下:
第一个级别是一级伤残,代表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需要他人的全面照顾。
第二个级别是二级伤残,说明日常生活离不开他人的协助,且这种协助必须随时间波动而不断变化。
第三个级别是三级伤残,指的是个人无法全面独立自主地生活,时刻需要他人的监督照看。在此基础上,还有四级伤残,表明日常生活中部分自理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偶尔需要外界的帮助。之后是五级伤残,表示日常生活的某些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偶尔也需要他人的监护。
再者是六级伤残,这意味着日常生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但仍有部分功能可以替代补偿,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的帮助。接下来是七级伤残,这意味着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然后是八级伤残,这表示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最后是九级伤残,这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最后一个级别是十级伤残,这表示日常活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关于伤残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以及因外出就医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其次是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以及生活护理费用;
此外还包括伤残津贴;最后是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其诉讼权属于被告的居住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所专属行使。如果保险标的物是在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或货物,诉讼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向运输的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实际发生地点的相关法院进行起诉。至于票据纠纷案件,它们的管辖权限将归属于票据的签发和结算地,或者债务人或代理人的注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所拥有。而所谓的“票据支付地”,它是指在票据上明确标注的付款地点,若票据上并无此项标注,那么就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视为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