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会全赔不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已经购买了全险,并不能完全保证保险公司将承担所有损失。例如,对于仅仅涉及车轮单独损坏或者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这些都不在上述保单的理赔范畴之内,只有在车主额外附加了相应的保险条款之后,相关损失才有可能得到合理赔偿。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面寿险并未涵盖所有可能的损失赔偿。尽管其所包含的内容包括强制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等等,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无法覆盖的范畴。比如,仅涉及单个车轮的损害或者需要通过自费方式支付的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必须通过额外投保特定的保险条款才能够获得理赔补偿。因此,即便消费者已经选择了全面寿险,他们也依然需要对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各项限制条件予以充分关注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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