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伤害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拒赔怎么解决
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时刻,以下两种途径将为保险人提供解决方案:
首先,保险人可针对该保险公司所给出的非合法性或者违反合约规定的拒赔理由,向当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申诉并寻求援助;
其次,保险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诉诸于当地的法庭,请求该保险公司履行其应尽的理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一年还是三年
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类诉讼中,其法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之期,诉讼期限自受害者据知或应当知悉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加害人之日起计算。
然而,若从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之久,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存在特殊情景,如不可抗力等因素,人民法院亦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遇到保险公司拒绝进行理赔的情况时,投保人拥有两项主要的维权途径:首先可以通过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寻求其协助处理,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非法或者违约拒赔的理由进行抗辩;其次亦可选择诉诸法律渠道,通过在当地法院发起诉讼,以迫使保险公司切实履行其应有的理赔义务。以上两种手段均能够有效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得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