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复保险会被拒赔吗
如若交强险出现重复投保的情况,投保人有权请求退还其第二份保单项下所支付的交强险费用。所谓重复保险,即是指投保人针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以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家或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且各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金额总额超出了该保险标的的实际保险价值。
《保险法》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即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的赔偿。
二、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有保险与复保险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共保行为中的风险是由投保人进行单次性的全面转移,而在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经历至少两次,甚至更多次数的风险转移过程。
其次,在共有保险的环境下,各个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相较于复保险而言更为密切且联系紧密。由于共有保险涉及到多名保险人的参与,其与投保人之间仅存在唯一的保险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当涉及到交强险出现重复投保的情况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返还第二份保险合同项下所支付的全部交强险费用。所谓“重复保险”即是针对相同的保险标的、利益以及事故事项,被保险人为其向两家或者多家不同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购买行为,且所累积的保险金额总数已经超越了该等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请求返还超出实际需求所多付的交强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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