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货损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1.谈判与妥协在争议事件出现以后,各方应以真诚的态度,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讨论和交流,相互让步,最终达成双方都能够认可并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和解方式一般分为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大类。自行和解即无需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对话和交涉;而第三方主导的和解,则需要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代表从中积极疏导和调和,协助双方达成既有利于各自利益又兼顾整体公平的和解协议。
2.仲裁准则仲裁主要是指在争议产生前后,由合同签署双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将彼此间的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同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情况,对双方的争议问题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的处理实行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仲裁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的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如遇仲裁裁决生效后,被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的情形,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诉讼途径所谓法律诉讼解决保险纠纷,即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这种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职能的重要体现,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无条件地予以遵守和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在针对国际贸易结算所涉及的众多手段之中,除了传统上被广泛采纳的汇款、托收以及信用证之外,近年日趋流行的国际保理与银行保函,也开始逐渐渗入并应用于全球化的国际贸易及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之上。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银行保函这一形式,因其拥有极高的信用级别,以及其灵活性显著的金融特性,而成为了国际贸易交易中的理想结算选择之一,例如采用D、PSIGHT付款程序的外贸支付方式。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当争议事项发生之后,参与各方应秉持着诚挚的态度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具有建设性的谈判协商,共同寻找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方案。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可以采用自行调解或者邀请第三方作为协调人的方式来启动和解行动。前者是指争执双方通过直接面对面的交谈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而后者则是通过委任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进行协助,从而保障达成的协议既能充分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具备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