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在争议产生之后,各方应当客观、公正地展开真诚的磋商过程,通过相互间的妥协,寻求能够被双方共同接受的和解方案。协商与和解通常包括自我和解以及由第三方主持下的和解两种方式。自我和解,也就是双方并不借助外来力量的干预,而是自主进行会谈;而由第三方主持的和解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方承担调停角色,推动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制度:仲裁是合同签署方在争议发生前后,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时,其身份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实施两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
如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人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途径: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纷争产生之后,各相关方应秉持公平正义的态度展开真诚坦率的商榷,以求得彼此之间共同认可并愿意承受之结果的和解方案。协商与和解可以划分为自我和解及由第三方进行调解的和解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双方在没有外人介入的情况下自行开展谈判交流;后者则是由中立组织担任调解人角色,通过斡旋推动各方最终达成共识性和解协议。此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以及寻求妥协,从而实现有效地消弭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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