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了人走不走保险怎么赔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针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建立的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合同关系(即属广泛意义上的商业法律关系),相较之下,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时,二者间所形成的则是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显然属于民事法律范畴),这两类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性和本质均存在显著差异。
《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二、撞了人走保险个人还需要赔偿吗
若车辆发生了碰撞事故并购置了相应的保险,且赔偿金额在所购买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涉案司机并不需要自行负担向受害方支付赔偿款项的义务;但是,如若赔偿金额超出了保险责任限额,那么涉案司机必须按照自身应负的责任比例对溢出责任限额的那部分赔偿金进行赔偿。
此外,当出现诸如投保车辆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免责条款、不予理赔情形;或者出现需由医疗保障体系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用等种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理赔责任,而这部分赔偿责任需要由相关车辆的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构成特殊性质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应当纳入到商业法律这一特定领域进行研究。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会引发出传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这个问题便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虽然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机动车辆保险发生的关系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在特性和本质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但却充分地展现出两种法律关系各自的独立自属性及特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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