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吸引大众储蓄罪(亦称“非吸罪”)及其与集资诈骗罪这两项罪名之间的异同点,值得我们探讨。在特定情形中,倘若涉案人员的主导意向由原先的非法筹款转变为了非法占用资金,原来所认领的非吸罪行便有可能被重新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相较之下,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更加注重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这种罪名变更往往依据的是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吸罪会没收个人财产么
“非吸”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意,它是一种破坏金融市场稳定与公正的犯罪行为。该罪名规定: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导致金融秩序混乱者,将面临严厉惩罚。具体而言,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范围内,并处以罚金处罚;倘若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刑期将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同时也会被处以罚金。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此类犯罪行为并不涉及没收财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特定的情境之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有可能演变为集资诈骗的罪行。当涉及到的机构或个人企图将原本属于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非法占用时,原先定为非吸罪的案件可能会被重新厘定为集资诈骗罪。在这两种犯罪中,集资诈骗罪更加强调的是当事人主观上的非法占用目的,而对于非吸罪来说,这样的目的并无明确规定。至于罪行名称的更改,它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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