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可以取保候审吗
医院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无法擅自做出取保候审的决策。实际上,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若是嫌疑人正在接受医院治疗或者已被收治入院,同时具备取保候审所必需的条件,便可由他的家属或者委派的律师向相应的司法部门提出正式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医院可以出具伤情鉴定吗
医院方面通常并不具备提供伤害程度评估服务的资质。凡涉及人体损伤程度的评估工作,应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级别公安机关所设立的鉴定机构委派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鉴定团队执行。在某些情况下,伤害程度评估工作具有挑战性,对于鉴定结果可能产生争议或委托方对于评估人员有明确要求时,此类评估工作应交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主任法医学专家或四级以上法医学官共同完成。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医院并非刑事司法机关,因此并无权对某个案件进行取保候审的决策。所谓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具有特定的执法主体,那就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在实践中,如果一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接受医院的治疗并且他本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那么他的亲属或者辩护律师有权替他向相应的司法机构提出担保申请。然而,医院的职责仅仅限于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与照顾,而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取保候审决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