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确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给予了嫌疑人和被告人无需在监管场所内等待审判的权利,通常适用于其罪行相对轻微、没有明显逃脱司法调查或者审判的可能性,并且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之后会取保候审吗
倘若在实施逮捕措施后,通常情况下不能再申请取保候审,这是由于逮捕的前提条件便是嫌疑人具备潜在威胁社会安定的因素,故此依法予以逮捕,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安全。
然而,若被捕者具备以下特定情形之一,仍可尝试递交取保候审申请,等待审批结果。
首先,若嫌疑人涉嫌触犯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则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其次,若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指控,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险性,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再次,若嫌疑人应予逮捕,但因其身患严重疾病,无法承受羁押之苦,例如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此外,若嫌疑人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需照顾自身及婴儿的健康状况,同样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最后,对于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详细的讯问和审查,若发现其需要逮捕,但证据尚显不足,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另外,对于已经被逮捕且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未能结案,而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又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公安机关采取逮捕措施之后,涉案人员在相关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时,享有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取保候审作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一项措施,主要针对那些涉嫌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并未造成实质性逃跑风险同时对社会公共安全不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赋予了他们在审判正式开始之前获得暂时性人身自由的机会,然而在此期间仍然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相应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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