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饮酒之后驾车并不一定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定义的危险驾驶罪,其判定要根据个别特定情境来做出判断。
根据该法条款,仅当在特定的情况下,饮酒之后驾车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举例来说,若驾驶员体内的酒精浓度达到法定的标准,同时他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而且其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条件,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酒后驾车保险理赔吗
对于涉及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相应的赔偿?这主要取决于涉事车主选择何种类型的保险寻求赔偿。若系交强险范畴,则总体而言,保险公司是有义务负责理赔的,原因在于酒后驾车并未被列入交强险责任免赔条件之列,仅能在该类保险责任限额以内获得赔偿。
然而,如车主希望通过使用商业保险例如第三者责任险或其他相关产品寻求赔偿,那么此类行为将无法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相关商业保险规定,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属于其明确列明的免赔情形之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车主签署商业保险合同时,这类免赔事项通常会被明确纳入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险驾驶罪,须依据特定情形加以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只有当驾驶人员体内酒精含量高于法定标准,并于道路之上行驶机动车辆,同时其行为需满足“追逐竞技,情节恶劣”或“酗酒驾驶”等特定条件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而,并不是所有的酒后驾车行为都会被视为触犯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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