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开庭能取保候审吗
在我国司法体系之内,检察机关在进行刑事公诉的过程之中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乃是指一种非拘禁性的待审方式,让涉案人员在特定的条件之下,能够暂时离开监所,等待法庭的最终判决。
然而,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加以分析,如犯罪嫌疑人身处社会环境中所具有的危险程度、其所犯之罪行的严重程度等众多因素均须考虑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开听证会意味什么
在检察院的实践中,举行听证会常常意味着该案件引起了较大纷争或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方式来听取涉案双方及其他关键关联方的观点和看法。这种听证,乃指检察院在经过评估后认为某案件满足特定条件时,遂发起并召集听证会,以全面了解各方关于事实认定、法律解释以及案件解决方案等方面的观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诉讼过程中,允许对涉嫌犯罪的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这种办法属于类似拘留性质但是没有实际拘捕的一种待审方式。在特定的情况下,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暂时离开拘役处所,等待司法审判的裁决。然而,对于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判断,包括被告人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等等诸多因素都需要被纳入考虑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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