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自动取保候审
所谓自动取保候审制度,乃是对那些已被控犯有罪行或是遭到起诉之被告人,在他们提交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了担保人之后,在未得到司法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便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行动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有效地缓解监狱系统所承受的巨大压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嫌疑人才有资格获得此项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是自诉侵占罪立案标准
关于侵占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据为主要目的,未经合法授权或违背法律规定,擅自将原本托付给其保管的他人之财、遗失物品或是被掩埋之物据为己有,且此种行为所涉及到的财物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一定标准,例如价值在两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尚未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者,便符合了情节严重的犯罪起点。如果涉案金额已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取保候审制度,即在被告人被依法追诉或者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经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交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保证或提供可靠担保人为条件,而非受到司法机关的许可,可以基于其自身意志自由地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活动。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畅运作,同时也是为了有效缓解监狱当前的拥挤现象。当然,只有那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嫌疑人才有资格享受这种特殊待遇,从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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