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即便是已然遭到指控,被指控人仍有可能行使权利,提出申请以获取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取保候审是为了确保被告在接受公正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不会刻意逃避警方侦查或法院审理,从而造成公正性的失衡。在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部门经过严密的审查,确定其具备法定条件后,便可依法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首次审判未能作出离婚裁决并不代表第二次必定会得到同样结果。仅当在法院多次尝试调停及调解均告失败后,并经过深入审理,认定并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纽带已经严重破裂时,方有可能给予离婚判决。反之,倘若情感裂痕尚存或其实有可能通过双方协商与妥协达成和解的话,那么即便进行了第二次上诉,法庭仍可能选择不对离婚申请做出批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刑事诉讼的环节之中,被起诉之人依法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这一项举措旨在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不会为了逃避侦查与审判而选择逃离现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程序中的公平与正义。经过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之后,如果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那么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进而保证司法程序能够顺利地推进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