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投资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乃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别,其所针对的行为,即是行为者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于签署、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欺骗手法,从而获取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罪的侵害对象主要集中在国家对于经济合同的监管制度以及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之上;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者在签署、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再次,本罪的实施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有可能是单位组织;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且其行为目的必须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什么是委托鉴定事项
1.当事人所提交之鉴定委托事项,应明确指向“欲进行何种性质以及相关内容的鉴定工作”,而非仅为“期望获得何种结论”之鉴定。在此基础上,后者则属于“预约结论”,乃赤裸裸地欺骗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严厉禁止。
2.鉴定人员仅仅执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确认工作,严禁超越该界限。
3.鉴定材料乃是开展鉴定活动的根本依据,其真实性、可靠性与来源合法性至关重要,否则将引发鉴定结果误判,此类情况一般不由鉴定人员承担责任。因此,在鉴定材料送至实验室之前,务必妥善保存,防止受到污染、损毁乃至失效等影响。如鉴定材料已经依法经过执法机关或者公证机构封存,委托方应当原封不动地交付本科研机构,切勿擅自启封。若需了解更为详尽的鉴定业务操作规程,敬请查阅本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4.鉴定费用系指针对某一鉴定委托书提出的相应收费依据。若遇特殊情形(如须进行各类专业性试验检测、需横跨多个领域或测试项目尤为繁琐艰巨等),收费标准有望予以适当提高。故此,收费事宜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深入探讨并最终协商达成共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合同诈骗这一犯罪行为有着明确而具体的定义以及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径。此种违法犯罪行为通常指在签订或者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人为谋取私利,通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方式,从而达到欺骗对方并获取财物的目的,且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构成。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合法的经济合同监管制度以及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次,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必须编造虚假情况,以欺骗的手段获取财物,并且所涉金额必须超过法定标准;最后,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能成为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但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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