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撞倒柱子保险赔不赔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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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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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无论是无意还是疏忽,都有理赔可能。按照我国法规,机动车辆必须强制投保,所以一旦因意外碰撞造成财产损失,都应向对应的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关键步骤包括:首先,要妥善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并尽快通报你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赔付限额内,保险公司会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如果是故意碰撞,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申请。
倒车撞倒柱子保险赔不赔

一、倒车撞倒柱子保险赔不赔

若非蓄意为之,均可进行理赔操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必须购买强制性保险,因此若发生意外碰撞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皆可向相应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需确保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并及时通知所属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如证实为故意冲撞所致,则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赔偿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倒车撞死小孩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处置措施往往涵盖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还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手段。倘若一名驾驶员在实施倒车动作时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或者违背了交通法规而间接导致儿童不幸离世,那么他或她很可能就会被判定犯有交通肇事罪。

至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量结果,将会受到许多关键因素的影响,例如其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是否选择了逃避责任等等。通过综合考虑上述种种因素,法院便能够精准把握整体案件情况,进而确定被告人需要接受的具体刑期及相应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论是由于无意或者疏忽,发生任何事故皆需进行相应的理赔处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强制性地购买保险,因此,一旦发生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害,车主均应当向所选的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整个理赔过程包含几个至关重要的步骤:首先,必须妥善保存与此次事故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其次,务必及时通知您的保险公司。只要在保险赔付额度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将会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然而,若经查证属于蓄意碰撞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受理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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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撞倒柱子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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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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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撞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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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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