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恤金保险公司赔偿不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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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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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普遍不覆盖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部分保险产品包含此条款。为弥补这一空白,特定保险类别允许在购买机动车责任保险后加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赔偿计算基于伤残、死亡或实际精神伤害程度,支付残疾/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补偿。
精神抚恤金保险公司赔偿不

一、精神抚恤金保险公司赔偿不

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均不予理赔。众所周知,普通民众的保险计划往往较为有限,通常仅涵盖重大意外事件的风险,对于涉及到精神层面的赔偿问题则鲜少涉及;然而,也确实存在部分保险产品囊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条款。为满足受害人在商业保险体系下获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需求,各大保险公司特地推出一项特别保险类别,即投保人在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之后,还可选择投保一份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若导致他人伤残,则需支付残疾赔偿金;若造成他人死亡,则需支付死亡赔偿金;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精神伤害情况,亦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精神抚慰金分责任么

在民法典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立与责任的划分紧密相连,其分配原则是主要依据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侵权方的主观过失程度、以及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等这些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场所、方式等诸多细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然,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话,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即便是在广大的保险业务领域中,绝大部分的保险产品并不涵盖对精神损失赔偿费用的保障范围,然而,有些特定类型的保险产品却附带了此类条款。为了填补这一尚存空缺,在购买机动车责任保险产品时,还可以选择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额外的投保。对于赔偿额度的确定方面,主要依据于受害者所遭受的伤残情况、死亡状况或者实际的精神损伤程度,同时也会支付相应的残疾/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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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害健康权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三)侵害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的丧失。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创伤,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慰抚。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即或请求权人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内。上述三种情况,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行使,均为专属权利。前两种的直接受害人为权利人,明文规定不得让与或继承;后一种侵害生命权的抚慰金请求权人,本身就是直接受害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而没有必要加以规定。上述三种抚慰金请求权均为专属其请求权人自身所行使,原则上都不得让与或继承。
二、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因素有哪些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4、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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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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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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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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