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均不予理赔。众所周知,普通民众的保险计划往往较为有限,通常仅涵盖重大意外事件的风险,对于涉及到精神层面的赔偿问题则鲜少涉及;然而,也确实存在部分保险产品囊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条款。为满足受害人在商业保险体系下获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需求,各大保险公司特地推出一项特别保险类别,即投保人在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之后,还可选择投保一份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若导致他人伤残,则需支付残疾赔偿金;若造成他人死亡,则需支付死亡赔偿金;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精神伤害情况,亦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精神抚慰金分责任么
在民法典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立与责任的划分紧密相连,其分配原则是主要依据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侵权方的主观过失程度、以及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等这些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场所、方式等诸多细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然,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话,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即便是在广大的保险业务领域中,绝大部分的保险产品并不涵盖对精神损失赔偿费用的保障范围,然而,有些特定类型的保险产品却附带了此类条款。为了填补这一尚存空缺,在购买机动车责任保险产品时,还可以选择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额外的投保。对于赔偿额度的确定方面,主要依据于受害者所遭受的伤残情况、死亡状况或者实际的精神损伤程度,同时也会支付相应的残疾/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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