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能作为财产起诉吗
关于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及其他相关财产权益能否被视为可供分割的财产之一,答案自然是肯定的。特别是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取的相应财产,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这些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的当事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分割权。然而,若存在特殊的约定,则可以依照约定进行处理。但是,必须明确,因个人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其性质应当归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保险能对抗债务吗
鉴于保险产品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和功能特性,故在判断保险能否用于抵御债务清偿之际,需要首先审视该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具备现金价值。若保险产品确实存在现金价值,则原保单持有人可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对该保险的所有权转让方式实现债务抵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由同一主体担任时,保险保单的转让手续便显得更为简便可行,只需经过投保人主动提出申请即可完成。反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一体,那么在执行保险权益转让操作之前务必征得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规框架,对于那些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承诺条件的相关合约,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并对相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认证确认,则此类合约均属无效。同时,根据上述同样原理,对于任何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签署的保险保单,也必须在被保险人事先出具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转让或抵押行为,否则将视为违法。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婚姻关系保持持续期间,所累积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以及相干财产权利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配偶之间拥有平等的份额划分权利。然而,因为个人遭受伤害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则应被归入个人资产之中。对于特殊情形,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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