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能作为财产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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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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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产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现金价值和相关财产权益可视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权,但个人因伤害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属个人财产。特殊情况则按约定处理。
保险能作为财产起诉吗

一、保险能作为财产起诉吗

关于保险产品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及其他相关财产权益能否被视为可供分割的财产之一,答案自然是肯定的。特别是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取的相应财产,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这些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的当事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分割权。然而,若存在特殊的约定,则可以依照约定进行处理。但是,必须明确,因个人遭受人身伤害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其性质应当归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保险能对抗债务

鉴于保险产品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和功能特性,故在判断保险能否用于抵御债务清偿之际,需要首先审视该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具备现金价值。若保险产品确实存在现金价值,则原保单持有人可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对该保险的所有权转让方式实现债务抵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由同一主体担任时,保险保单的转让手续便显得更为简便可行,只需经过投保人主动提出申请即可完成。反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一体,那么在执行保险权益转让操作之前务必征得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规框架,对于那些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承诺条件的相关合约,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并对相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认证确认,则此类合约均属无效。同时,根据上述同样原理,对于任何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签署的保险保单,也必须在被保险人事先出具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转让或抵押行为,否则将视为违法。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婚姻关系保持持续期间,所累积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以及相干财产权利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配偶之间拥有平等的份额划分权利。然而,因为个人遭受伤害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则应被归入个人资产之中。对于特殊情形,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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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什么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律师回复] 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一、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物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二、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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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律师回复] 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一、可分物能作为留置财产吗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物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二、哪些财产能作为留置财产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8)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工作期间不是财务管理,工作过了几年 ,财务调走后,领导授意我暂时带管, 上财务转来了一笔20万资金,领导说用来开支单位的支出,存在私人账户里,后领导调走拿走了10万,当时表示自己不要。 现在6年了,领导被查。 我现在初于什么状况 可以说 1,领导叫我接管的 我不知道是什么钱, 2可以说我取出来放着一直没用吗。
[律师回复]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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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保险还是可能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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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姐姐是做财务的,财务部经理私自挪用公款,因为老板的原因,我姐姐被公安给带走了,原来我姐姐做假账,请问财务作弊判几年的啊,财务作假判几年的刑期呢?
[律师回复] 财务造假,这是一个手段行为,最终如何定性,要看其目的行为而定,如果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可能涉嫌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单纯财务造假,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等情形的,可能涉嫌妨害清算罪,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或虚假破产罪等罪名。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 】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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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期限
[律师回复] 具体期限是:
一、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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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实中,许多父母为子女买房子耗尽毕生的积蓄,这一规定也是对婚姻中双方及其父母财产的保护。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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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律师回复]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主要如下: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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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有什么
[律师回复]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又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什么是著作财产权呢?著作财产权又包括什么权利呢?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质形式使原作品再现的复制权。诸如视觉复制、听觉复制、视听综合复制、触觉复制及其他任何可视人直接或通过机械装置所感知的复制。主要包括:印刷、复写、影印、录像、录音、灌制唱片、电影电视考贝、盲文图书复制、立体艺术作品的手工或机械复制等。向公众传播作昂权。诸如发行,出版,展览,朗诵、演奏、上映等公演,实施、广播及以其他形式传播作品等。演绎作品权。诸如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方式演绎作品。收益、处分权是著作财产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一些国家中,还在著作财产权中确定著作权的转让权、延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咨询一下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著作财产权是指通过传播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即所谓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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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吗
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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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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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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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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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什么是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著作财产权是指通过传播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即所谓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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