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保险现金价值如何确定
在申请退保并获得现金之前,首先要明确了解退保实际上相当于提前终止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按照相关规定扣除部分费用,因此实际上这样做并不经济实惠。尤其是当投保期限相对较短时,退保后所能得到的现金返还甚至可能无法覆盖已缴纳的保费总额,对夫妻双方均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鉴于退保是投保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若夫妻中有一方担任投保人,而另一方则为被保险人,那么当投保人提出退保请求时,若被保险人不愿退保,希望能够继续持有自身的人寿保险,此时可考虑采用以下第二种解决方案。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需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保险利益,而夫妻关系正是其中之一。然而,在离婚之后,相应的身份关系随之消失,保险利益也将不再存在。除非作为被保险人的另一方表示同意,否则保险利益将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双方将无法再为彼此进行投保。在此情形之下,夫妻双方可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将保险单转让至被保险的夫妻一方手中。转让完成后,被保险人应向另一方支付其人寿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半。当然,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则无需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但其中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自身现金价值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
(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二、离婚保密协议时长有何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密协议所规定的保密期限不宜超过两年之久。而作为特殊类型的协议,保密协议通常都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签署的,旨在明确双方对于公司商业机密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无论劳动者身处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抑或是在离职之后,均需严格遵循并履行该等协议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选择退保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自动终止了先前订立的相关合同,尤其在涉及到短期性质的保单时更是如此。例如,当夫妻双方以共同名义购买保险产品之后,若因离婚而导致保险权益丧失,那么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包括:首先,倘若被保险人同意继续保留该保单,则可以将其转让给其本人,但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相应的现金价值;其次,如果同一个人既担任投保人角色又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存在,那么便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请求。在此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循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方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