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是立即生效吗
在保险法领域中,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具有不同含义却又紧密相连的概念。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其生效。通常而言,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该合同的各项条款已经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就要求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所有义务。
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刻生效时,双方当事人即可开始享受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另一种情况则是,保险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或者等待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该保险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婚姻关系保持完整期间,若存在由夫妇共有的资金投保的情况,且投保者和被保者均为夫妻中的一员,那么在离婚之时,无论该保险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只要投保方不愿再履行保险义务,保险机构便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部分转换成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反之,如果离婚时投保方决定继续投保,则投保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健康保险合同所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是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受益人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些都应该被视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根据以生存至特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所获得的保险金,这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属于某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各类补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保险法规则中严格地区分了“缔结”与“奏效”的概念:前者主要用以描述当合同达成协议后,虽然其尚未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力;然而后者却是关注于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应当使双方都能切实履行合同中的各项应尽职责。在达成共识之后,合同可以立即正式生效,令双方共同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起各自的责任;或者也有可能暂时处于未生效状态,直至达到特定的条件或期限届满时方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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