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局不认遗嘱,必须公证怎么办
关于自书遗嘱未经过公证而房产局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处理流程如下:首先,继承人可以凭借老人亲自书写的遗嘱,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需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以及遗嘱等相关资料。其次,若在完成公证程序后,房产局仍然拒绝承认该份遗嘱,继承人可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房产局能办二手房房产保保吗
遗憾地告知您,通过支付违约金是无法解除房产保全的。想要撤销房产保全,必须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以下是关于房产保全所需的详细步骤以及相应的法律要求:
1.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您可以选择在提起诉讼时同时提交申请,也可以选择在诉讼案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行申请。
值得您特别关注的是,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您的申请并且做出了保全裁定,那么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若您没有提起诉讼,则该裁定将自动解除。
2.在申请房产保全时,您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这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线索提供有所区别,因为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并不会主动为您寻找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因此您必须自行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例如,对于房地产,您需要提供具体的地址以及权利人的姓名,如有可能,还需附上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在遇到自书遗嘱未经过公证遭到房产局拒绝认证的情况下,继承人首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第一步,请继承人带上与老人有关的亲笔遗嘱以及房屋所有权相关文件资料,如房权证、登记簿副本,以及个人身份证书等,亲自前往当地的公证处机构提出公正请求;倘若公证过程因各种原因未能顺利完成,那么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者则有权利选择向上一级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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