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解散之前必须按章进行合法的清算工作,并且只有在清算完毕之后才能向相关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
如若公司在未完成清算是便开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将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进行后续的清算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当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乃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时,人民法院将会给予支持。
然而,如果公司在面临债务问题时,其资产已无法满足执行需求,同时也没有完整的财务账目或者拒绝提供财务账目,那么公司股东可能会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从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这些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可以追缴10年前社保吗
若用人单位由于未能按照法律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依法对其施以约束措施,命令其在指定时期内进行缴纳或补足。
倘若在此之后用人单位仍然违反规定,仍旧拒绝承担其社会保险责任,那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利向特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核查其储蓄账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在公司宣告解散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全面而彻底的清偿。只有在清算工作全部完成之后,方能提交注销申请。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清算便贸然注销,将会导致后续清算工作无法顺利展开。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对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控股权所有者或者实际操控企业运营之人提出追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庭将对此予以充分支持。若是公司资产储备严重不足,财务帐簿记录不完整或者是拒绝提供相关信息,那么公司股东有可能会滥用其独立地位以及有限责任原则来逃避债务赔偿,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类情形中股东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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