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是房产必须分割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协商约定将财产仍然保持为共同所有权形态,并推迟至未来某个合适的时机再行分割。在选择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终结自身婚姻关系时,只需在离婚协议书中所载明了有关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愿即可,并不必然要求立即进行财产分割操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是否可以不要冷静期
1、在法律意义上,离婚并非强制要求规定“冷静期”这一步骤。若涉及到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只要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且经由调解无效后,便可依法判定离婚,无须遵循“离婚冷静期”制度。
然而,倘若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则需遵守法定的30日“离婚冷静期”规定。
2、从理论上来讲,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有关离婚登记申请那一刻算起,满30个自然日后,无论哪一方表示其不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均有权回绝离婚申请并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宜中,针对房屋以及其他财物的分配,并不是所有情况都需要进行立即且强制性的分割。针对这种状况,双方当事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与自身意愿,选择暂时搁置财产分割事宜,维持共同拥有权,等待适当的时机再行处理。在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只需要在相关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表达出双方对于财产分配的共识即可,而无需立即实施具体的分割操作。如此一来,离婚双方便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财产问题,从而有效规避可能出现的无谓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