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之事宜乃由我方立法机构内设之人民检察院所针对已获悉的确切犯罪事实,经判断确系需负民事或刑事责任之后果,依照我国相关法规所制定的批准逮捕之权威决策。对此,逮捕之概念以及其实施方式,则包含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多方司法机构的共同参与,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任何阻碍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这些法定程序,或者避免面临社会威胁的风险,因此他们的人身自由会被依法剥夺并进行羁押,这就是所谓的逮捕。若已取得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有可能导致判罚徒刑以上的刑期,即使采用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类措施,也无法有效阻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此时便有必要实施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批捕和刑拘具体是什么概念
刑拘一词,其特定含义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接手并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若遇到法律规定的紧迫状况,可以临时使用强制手段,对正在实施犯罪或严重涉嫌犯罪的人员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而逮捕则是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是那些已经被证实存在犯罪行为,并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乃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构为了防止相关人员逃避法律程序或者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从而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加以拘禁看管的强制措施。而批捕则是由检察院在经过细致核实犯罪事实并精确评估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或刑事罚责后,依据法律规定所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