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假期内薪资发放的相关规定及流程解读如下:
首先,倘若贵公司已为员工投保生育险,那么哺乳期间的薪资将依据企业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每月平均薪资水平,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相应支付。
其次,若未能参加此项计划的单位,其需按照女性员工哺乳假期前的工资标准,承担起员工的相应薪酬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哺乳假期长达一整年(从婴儿诞生之日起到第二年为止),在此期间,享有每日两次各半小时的哺乳期时间,可将这两段时间合并使用,总长不得超过一小时。在哺乳假期间,可以提前一小时下班或者延时加班一小时(包括人工喂养)。有关哺乳假期内薪资福利的详细计算方法如下所述:如有需要请假三个月或六个月的哺乳假员工,其工资将按照个人基本工资与职务岗位津贴以及省直补贴的80%予以发放,同时不会影响到职位升迁、薪资调整以及工龄计算等事项。另一方面,倘若员工申请一年(包含合法产假在内)的哺乳假,那么其原有的工资水平应得到保留,同时其职务(岗位)津贴以及省直补贴将暂停发放,但同样不会影响到职位升迁、薪资调整以及工龄计算等事项。
此外,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在申请哺乳假期间,他们的奖金收入将会暂停发放。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哺乳假周六周日加班可以多报一小时吗
倘若哺乳期期间的员工被其直属上司要求在周六进行加班,那么这是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现行的规章制度,对于那些处于哺乳期且子女尚未满1周岁的女性雇员而言,她们的工作场所不能够延长其正常的工作时间,亦或安排她们从事夜班性质的工作任务。对于这样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该在雇员每天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内,为这些处于哺乳期的雇员额外提供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来照顾他们正在喂养的孩子。如此才能保证这类雇员能够充分兼顾到家庭和职业生活两方面的需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在哺乳假期内,如贵司已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则职工的薪资将按照上年度平均每月收入水平从社会保障基金中予以发放;反之,则应依据女员工产前所任职务所获得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哺乳假期可延期三个月乃至延续至一年,这段时间里,每名员工每日均享有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前下班或者进行加班。在哺乳假期延长至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段内,员工将享受基本工资与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作为薪酬待遇,但这并不影响其晋升、调整薪资以及计算工作年限等方面的权益。对于申请延长至一年的哺乳假期者,其原有的工资待遇得以保留,而津贴部分则会停止发放,同样不会对其享有的其他权益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时间内,独生子女的父母将暂时停止领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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