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范畴中,欺诈通常指行为主体蓄意欺骗他方,致使相对方陷入误判并依据此种错误推断导致意思表达之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原则,对于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的撤销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请求,应当予以平等对待和公平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1、该欺诈行为由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所实施,相对人由于受到欺诈而产生误解,进而形成错误的表达选择;
2、尽管欺诈构成并非以被欺诈者遭受实际损失为必要条件,但只要被欺诈者因受欺诈影响表达出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即可满足欺诈的构成要件;
3、基于上述原因,欺诈的法律效力属于可撤销性质,即被欺诈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上死亡属于不可抗力吗
在满足构成不可抗力所必备的要素且全部具备其适用环境的前提条件时,即使合同主体物(如法人、自然人等)已经死亡,亦可视之为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情况下,判定此类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我们需依次审视以下几点要素:
首先,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标准;
其次,检验此类事件是否存在于适用不可抗力的前提条件之中;
紧接着,我们需要判断合同当事人的离世是否属于不可预知的突发状况;
最后,我们还需确认合同当事人的离世是否是不可避免且无法通过人为手段加以克服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民法范畴之内,欺诈乃是行为人蓄意采用欺骗手段,诱使相对方产生误解并最终形成错误的意思表示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遭遇欺诈的受害者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因欺诈而缔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欺诈行为并不以实际损失作为必备要件,然而,只要受害者因此种情形表达出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便足以构成欺诈。基于此,欺诈所涉及的法律效果应该被撤销,而受害者则依法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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