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琐13岁儿童只有口供没证据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相关的处罚措施来应对这些违法行为。然而,仅仅凭借受害者的证词,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犯罪者的罪行,此时若对方仍矢口否认,则猥亵儿童罪的判定便面临重重困难。
虽然,未成年人的证言是可资采纳的证据之一,但是要达到证明的目的,还需要其他支撑性证据加以印证,共同形成紧密连贯的证据链条,方能确证犯罪嫌疑人为有罪之人。反之,如果仅凭单方面的证词,无其他证据辅佐,就断定涉案被告有罪并给予其刑事制裁,显然是缺乏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猥琐11岁儿童只有口供没证据,如何定罪
若仅凭借受害者的口头陈述,却无其他确凿证据能证明加害者的罪行,且加害者坚持否认其行为的,则对于猥亵儿童罪这一指控便较难获得认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受害者的陈述固然可视为案件的有力证据之一,但仍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并构建起一条完整、严谨的证据链,方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反之,仅仅依靠或来自受害者或是被告人口头陈述的材料,而无其他确凿证据支持的话,是难以判定被告人为罪犯,并予以刑罚制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在涉及13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侵犯、且仅仅凭借当事人陈述而没有确凿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审慎进行处理。单纯凭借受害者的证人证言,无法达到犯罪事实认定的标准,需要通过其他类型证据的辅佐来构建起更全面的证据体系。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撑,仅凭单方面的证人证言便裁决有罪,则欠缺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依法保障各方(特别是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以期确保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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