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吗
对于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的问题,我们进行以下详细解释:当某位公民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应当向该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然而,若该公民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待商榷,通过复议途径来主张权利的话,那么受理复议请求的行政机关通常为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镇政府可不可以直接转让村集体土地
我们必须指出,集体土地的转让在我国法律框架内被视为无效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仅对国有土地进行出让活动。当集体土地要投入到房地产开发领域时,
首先要将其征用来转化为国有性质,
然后再申请转变土地用途,实现从农业使用向建设使用的转变。或者,也可选择先将其转变为建设用地之后再行征地处理。在我国土地按用途分类中,包括了农用和建设两个大类,而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包含在农用地范畴之内,其所有权始终归属集体所有。由于该类型土地的主要用途是建设,因此没有必要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即无需经过征地环节)。开发商只需直接承包并加以开发建设、经营商品即可。同样地,也可先进行征地,再由政府依法出让相关权利予开发商进行开发。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同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如国土资源局)以及土地所有权持有者进行充分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并在开发商做好相应安置补偿工作后,由政府正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如何确认行政复议机关的问题,我们有以下明确的步骤可以遵循:如果您对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那么您有权向上一级政府或者该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然而,若您对地方政府自身的行政行为存在疑虑,那么您的复议申请通常应提交至上一级地方政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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