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据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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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类别是根据证据事实的具体表现方式,按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的归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大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证据分类需从多元视角审视法定证据种类,按不同标准划分,构建分类系统。虽分类与种类都旨在类型化证据,但二者存在立法原意等差异。
我国的证据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一、我国的证据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类别为依照证据事实之具体表现方式,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对证据进行的详细归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应包含以下七大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此外,还应涵盖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内容。关于证据的分类,则是要求我们能够以多元视角审视已在诉讼法中所确定的各项法定证据种类,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从而在理论层面上构建出各类别的分类系统。尽管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均是建立在一套相对统一的标准之上,旨在对诉讼证据进行类型化划分,但实际上,二者却存在明显区别,其中立法原意为主要差异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有几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两大类:

第一,枪决。即将死刑犯处于跪姿状态下,由行刑人员手持步枪从其脑后实施射击以执行死刑

其次,注射。即在死刑犯行刑过程中将其固定于座椅之上,由法医对其臂部静脉进行药物注射从而完成死刑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依据证据事实的独特呈现形态,依照相关法规对于各类证据进行的整合分类即为证据类别区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其明确列出了七种主要的证据类别: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在内。在审查证据类别时,应该综合多角度审视法定证据的各类别,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区分,从而建立起完整的证据类别系统。尽管分类及种类两者的目标都是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是在本质上,这两种方法还存在着立法原意这样的重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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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据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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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
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的具体内容。其中我们常见的民事证据一般包括当事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以及视频资料,这些证据在刑事案件中也会作为重要证据进行搜集,但是除此之外还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书证等法定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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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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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1、本证与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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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起诉证据的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将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由原来的七个种类增加到八个种类: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自认两类。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第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从证据形式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网络QQ聊天记录等等。电子数据证据不仅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字产品发展的产物。新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一类的证据使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遇到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证据,对于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可采信认定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可。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为称鉴定意见。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意见、文书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事故鉴定意见、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等。
8、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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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证据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八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电子数据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证人证言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当事人陈述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辩护证据有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辩护证据有什么种类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也是客观存在的,并不能随意改变。在刑事辩护中就要围绕控诉证据主动收集辩护证据,辩护证据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类:
1、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罪轻的证据及材料;
2、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
3、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及证据材料;
4、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
5、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证据材料;
6、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证据材料。如何收集辩护证据在刑事辩护中,由于辩护律师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那么,围绕这一中心问题,笔者以为收集运用辩护证据的范围应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即犯罪主体、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2、有关量刑轻重的事实方面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证据;
3、有关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和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的事实有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4、诉讼程序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即收集、运用侦查、控诉机关有无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的证据。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是怎样的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同时,第四条规定: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价格部门备案。本办法第三条第
(六)、
(七)、
(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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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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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的种类和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要掌握这五个原则的基本内容及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公民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会计室也是继承法中较重要的问题。关于继承权的行使用丧失主要掌握继承权更新换代的原因和继承权纠纷诉讼的时效。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中,主要掌握默示形式在继承权中的得失以及遗赠的取得和放弃的效果。关于法定继承,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
1)《婚姻法》实施前(1950年)遗留的多妻问题。(
2)继子女继承权形成的条件。(
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的确定。(
4)继承人支外的人遗产适当分得权。这中间要注意法定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被继承人由他人扶养照料的遗产处理问题。此外,还要重点掌握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遗产分配的原则也是法定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要掌握两者的概念和区别。两地大物博的区别主要有两条: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2)遗嘱继承权和受贵赠权的标的不同。关于遗嘱要掌握它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定形式。遗嘱包括录音遗嘱成立的条件及相互间效力的大小。关于遗嘱,还要掌握什么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及法律寻于遗嘱自由的限制。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指:“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遗嘱和撤销和变更,要掌握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和程度。此外,还要掌握遗嘱无效的四个原因。关于遗产的处理,要掌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在遗产分割中,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胎儿份额的保留。在遗产的处理中,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的相互效力问题。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应掌握何为限定继承的原则,以及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在债务清偿中,还要注意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仍的生活保障问题。此外,还要掌握法律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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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票据背书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背书的种类: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九条规定,所附条件无效。
票据背书相关知识:
票据背书的效力表现: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
A、辨认;
B、鉴定;
C、侦查实验;
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
A、具有直接证明性;
B、具有稳定性;
C、具有物理性;
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小结:
民事证据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证据种类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证据种类包括
证据的三性是: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的要求是查证属实。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是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例如,结婚证,可以直接证明夫妻关系;房产证,可以直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借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等等。
所谓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一般来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反之,就为间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
其次,间接证据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
第三,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的证明效力,就可以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所在在证明案件的事实时,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所谓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
第一手材料”。所谓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第二手材料”。如证人根据别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言,物证的照片、复制品,书证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证据虽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原始证据也有一个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派生证据,虽然不如原始证据可靠,但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证据,在没有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顺藤摸瓜,通过派生证据找出原始证据可以通过派生证据,审查和确认原始证据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证据已被毁灭或无法直接运用的情况下,运用其复制品、副本、节录本或照片等派生证据,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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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陈述。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6、现场笔录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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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种类和种类存在哪些不足?
[律师回复] 继承制度,是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如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建立在我国经济基础上,废除了传统的宗族继承、立嗣随宗的制度,对于巩固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财产继承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权利义务相一致和互谅互让,和睦团结。要掌握这五个原则的基本内容及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公民遗产范围包括哪些,以及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会计室也是继承法中较重要的问题。关于继承权的行使用丧失主要掌握继承权更新换代的原因和继承权纠纷诉讼的时效。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中,主要掌握默示形式在继承权中的得失以及遗赠的取得和放弃的效果。关于法定继承,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
1)《婚姻法》实施前(1950年)遗留的多妻问题。(
2)继子女继承权形成的条件。(
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的确定。(
4)继承人支外的人遗产适当分得权。这中间要注意法定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被继承人由他人扶养照料的遗产处理问题。此外,还要重点掌握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遗产分配的原则也是法定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要掌握两者的概念和区别。两地大物博的区别主要有两条: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2)遗嘱继承权和受贵赠权的标的不同。关于遗嘱要掌握它的法律特征及其法定形式。遗嘱包括录音遗嘱成立的条件及相互间效力的大小。关于遗嘱,还要掌握什么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以及法律寻于遗嘱自由的限制。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指:“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遗嘱和撤销和变更,要掌握遗嘱撤销和变更的方式和程度。此外,还要掌握遗嘱无效的四个原因。关于遗产的处理,要掌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在遗产分割中,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胎儿份额的保留。在遗产的处理中,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的相互效力问题。关于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应掌握何为限定继承的原则,以及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在债务清偿中,还要注意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仍的生活保障问题。此外,还要掌握法律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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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的种类有几种?
1、发明专利。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2、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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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证据的法定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一般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
A、辨认;
B、鉴定;
C、侦查实验;
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
A、具有直接证明性;
B、具有稳定性;
C、具有物理性;
D、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 了解案情;
B、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小结:
票据背书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票据背书的种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背书的种类:
《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持票人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委托他人收款或提保债务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背书作为票据行为,除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不可分性。背书转让的必须是全部票据权利,而且该全部权利只能同时转让给同一人。按《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同时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单纯性。背书必须是无条件的,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如背书记载“收货后背书转让有效”等,依《票据法》第九条规定,所附条件无效。
票据背书相关知识:
票据背书的效力表现:
1、权利转移的效力、权利证明的效力(只要背书连续)、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担保承兑付款)。
2、背书的禁止:禁止附条件背书、禁止部分背书,禁止无记名背书。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票据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
5、票据的固有属性: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性
6、要式性指必须按照法定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
7、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8、文义性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
9、性指票据上的各种行为发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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