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证据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之类别为依照证据事实之具体表现方式,依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对证据进行的详细归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应包含以下七大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此外,还应涵盖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内容。关于证据的分类,则是要求我们能够以多元视角审视已在诉讼法中所确定的各项法定证据种类,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从而在理论层面上构建出各类别的分类系统。尽管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均是建立在一套相对统一的标准之上,旨在对诉讼证据进行类型化划分,但实际上,二者却存在明显区别,其中立法原意为主要差异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我国的死刑执行方式有几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两大类:
第一,枪决。即将死刑犯处于跪姿状态下,由行刑人员手持步枪从其脑后实施射击以执行死刑;
其次,注射。即在死刑犯行刑过程中将其固定于座椅之上,由法医对其臂部静脉进行药物注射从而完成死刑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依据证据事实的独特呈现形态,依照相关法规对于各类证据进行的整合分类即为证据类别区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其明确列出了七种主要的证据类别: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在内。在审查证据类别时,应该综合多角度审视法定证据的各类别,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区分,从而建立起完整的证据类别系统。尽管分类及种类两者的目标都是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是在本质上,这两种方法还存在着立法原意这样的重要差异。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