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的条件
在设定抵押权时,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抵押人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且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其次,抵押之物也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非产权纠纷引发的动产或不动产;
再者,对于抵押物品的价值,应该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至于如何实现抵押权,则需要满足如下四点要求:抵押权本身必须有效成立并存续;
其次,是在债务人为履行到期义务之前,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其所欠债务;
第三,无论何时,若债权人未能获得清偿,那么他就可以申请执行;
最后一项强制性条件是,即使债务未得到清偿,但这绝不能被归咎于债权人自身的过失与因素。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抵押物吗
1.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平等、公平和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共识后,实施抵押物的变卖并不存在障碍,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抵押权的具体实现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拍卖或变卖处理。
3.对于抵押财产的评估定价,应参照当前市场环境中的公允价值进行,以保证公正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物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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