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没迁户口拆迁有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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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未迁户口,拆迁时是否享有赔偿权益取决于当地法规及双方协议。若按户口数补偿,未迁户口者有权要求分配补偿款。但若已签协议明确财产分配,或户口已迁,或补偿仅针对房屋产权者,则补偿款归产权人,另一方无权分割。请遵循当地法规及协议处理。
离婚没迁户口拆迁有赔偿吗

一、离婚迁户口拆迁赔偿

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即使双方已经成功地完成了离婚手续,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缘,户口可能并没有及时地迁出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根据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实施的是按照户口数量来给与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那么作为不曾将户口迁离此地的被拆迁者,他们当然享有权利,可以要求按照自身所该得的份额来分配这次拆迁带来的补偿安置款项。

然而,如果你们之间曾经签订过相关的协议,而且在财产分配方面已经十分明确,或者在离婚之后,户口便已经顺利迁移出去,或者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只针对房屋产权拥有者进行补偿的话,那么此次拆迁补偿款便应当完全属于房屋产权的持有者,另一方无权提出任何分割相关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没有分割财产以后可以再分割吗

若在离婚阶段未能妥当处理夫妻间共同财产之分割问题,那么在离婚之后亦可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分配。关于此类财产,通常是指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通过共同辛勤劳作以及相互扶持所累积的财富,这些财富凝结着双方对于这段婚姻的深厚感情及辛勤付出的结晶,理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合理分割。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因共同奋斗所取得的财产,将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范畴。

至于如何处理这类型的财产分割问题,以下将提供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需要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等不同类别的财产;若未与其他家庭成员分户居住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最后再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做出清晰界定。

其次,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尊重女性以及体恤弱者;

另外,对于承认家庭责任并协助另一方完成工作任务付出更多努力的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在财产分配过程中也须遵守不触犯国家法律、社会道德规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等各项准则。最后,关于财产分割的程序,一般首先听取当事人双方意愿,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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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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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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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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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要先进行补偿后拆迁的,所以先拆迁后补偿是属于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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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用土地应如何进行补偿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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