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中心主义和侦查中心主义有什么区别
审判中心主义作为现代法制社会中诉讼制度的最基础特征以及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普遍遵循原则,意指所有的诉讼制度及实践活动都应围绕着审判予以构建并开展,所有与案件相关的真实情况的证据确认以及达成民事判决的唯一标准都是审判这个环节。
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诉讼阶段论"以及(1)所谓的"流水线式作业",这两种观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即采用权力平等且各自负责处理一部分事务、汇聚合力促进共同协助的刑事诉讼结构形式,使得审前程序对于整体诉讼结果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从而导致出现了一种实际上以"侦查中心主义"为主导的形态,最终对法庭审判的实际意义造成了干扰。为了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进行全面且深入地考察和理解整个诉讼制度、诉讼模式以及诉讼格局的变革和重建问题,这无疑会引发刑事诉讼领域的一场波澜壮阔而又深度非凡的改革浪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审判中发现涉嫌犯罪怎么办
1、在正处于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件之中,若人民法院发现该案件的整体或部分事实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行为,则应当立即将相关的犯罪嫌疑线索及材料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处理。
2、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并且其并不构成民事责任的承担,那么该法院就应该将整个案件及时移交。而对于那些虽然具有犯罪嫌疑,但是实际上却并非民事纠纷问题的案件,应当裁定予以驳回起诉,同时将所有相关的材料逐项移送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向案件当事人详细解释说明,以消除他们可能存在的种种疑惑与不解,从而引导他们正确地行使诉讼选择权以及控告举报权。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