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传唤或拘传的持续时间严守规定,确保其总计不超出十二个小时;
2.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案件性质极其严重、错综复杂且需采取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时,传唤与拘传的累计时长也绝对不会超过二十四小时;
3.坚决杜绝以连续传唤甚至拘传的方式来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
4.就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之事,我方定将保障他们的饮食与充足休息时间,让他们能够得到必要的关怀与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倘若并未导致任何损害结果,且行为人有良好的认错态度,主动承认其罪行和愿意接受相应惩罚,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性质较为轻微、无需进行实际刑罚判决的犯罪,可予以彻底豁免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无须进行处罚或者能被豁免刑罚的情形,广大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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