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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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亲子关系以生物血缘为基础,而抚养和赡养是法律义务。被领养儿童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在收养关系确立后消除,养父母与领养儿童形成法定父(母)子关系。法律上,亲生父母无需继续抚养被领养儿童,被领养儿童也不必赡养生父母。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一、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建立于生物血缘基础之上,而抚养赡养则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结果。

然而,对于被领养儿童而言,他们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除。在完成收养手续之后,养父母与其领养的孩子之间将正式形成法定的父(母)子关系,而被领养的儿童与其亲生父母仅保持生物学层面的联系,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讲,亲生父母无需继续承担抚养被领养儿童的责任,同时,被领养儿童同样不必对生育他们的亲生父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关于此项议题,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被养子女达到成年之前,收养方无权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然而,若经收养人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养子女,需得到其自身同意方可解除收养关系。

另外,如果抚养方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抚养义务,包括存在任何形式的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送养人有权提出终止与养父母及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请求,如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在养父母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以协商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商无果,亦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养子女有继承权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养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政府及社会各界秉持公正原则,尊重并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所缔结的养父子(女)关系。在这方面,养子女享有的具体继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养子女具有同等地位享有与养父母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若养父母不幸离世,针对其生前享有的合法个人物品及其他财产权益,此种类型的养子女将处于由亲生子女承继遗产的顺位第一位;

其次,养祖父与养孙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被视为是养父与养子关系,因此,他们两人都拥有这种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益;

再次,若存在养子女间有着兄弟姐妹的血缘关系,那么彼此间即享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权益;

最后,如养子女在对养父母奉行赡养义务的同时,还在生活上对生父母进行了额外的照顾和赡养,那么,这类养子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平等地获得养父母所遗留下来的合法个人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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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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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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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与养父母关系不好,一直被打骂,打算与他们解除了收养关系,所以朋友想知道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还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分析收养法第30条,可以知道,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的确立有其深刻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第
一,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初衷,要求在社会活动不断实践这一价值。体现在本案中,即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上,养父母在养子女年幼时,履行了抚养义务,不仅给予了养子女物质上的抚养,也给予了精神上的爱护和慰藉,作为回报,养子女在成年后对养父母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即使是解除了收养关系,也应当对养父母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精神。第
二,符合我国传统伦理观。中国社会历来主张一种人本主义的伦理观,在父母子女关系上,这种伦理观主张“父慈子孝”,即父母对子女慈爱,子女对父母孝顺。在现代,这一伦理观也为我们所继承和发扬,因此,父母子女间互相扶养是我国伦理观的要求。
  后赡养义务的法律构成要件及法律特征:第
一,时间要件方面,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在时间上的特殊要求。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后赡养义务不同于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发生在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存续期间,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形成的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之后。第
二,义务主体方面,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两种情况的主体除外,一是名义上收养,实际养父母对养子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养子女;二是虽经养父母抚养但是尚未满18周岁的养子女。第
三,义务对象方面,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养父母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缺乏劳动能力,应当到当地的劳动局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缺乏生活来源指的是既没有劳动收入,也没有法定赡养人赡养。第
四,义务内容方面,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仅仅给付生活费,在性质上是物质赡养。后赡养义务仅仅解决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无法生存的难题。这一点上不同于赡养义务,赡养义务的内容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即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赡养义务并不仅仅解决生存问题,更注重生活和精神上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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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关系后补偿抚育费问题如何处理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再者,继父母子女关系中,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最后,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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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被养子女虐待、遗弃等证据一定要提供,涉及到对养子女要求返还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和教育费问题如果养父母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可以提供相应证据,向养子女主张一次性支付赡养费。但如果养父母生活殷实,会根据养子女的实际经济情况,酌情支付部分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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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因而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
(一)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解除吗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养父母离婚,也不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也可以变更收养关系,改由原养父母一方收养。但收养的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如继子女未成年并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继子女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自然解除。如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离婚而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才可以解除。但由继父母养木成人并生活的继子女,应承担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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