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什么时间消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建立于生物血缘基础之上,而抚养和赡养则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结果。
然而,对于被领养儿童而言,他们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除。在完成收养手续之后,养父母与其领养的孩子之间将正式形成法定的父(母)子关系,而被领养的儿童与其亲生父母仅保持生物学层面的联系,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讲,亲生父母无需继续承担抚养被领养儿童的责任,同时,被领养儿童同样不必对生育他们的亲生父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关于此项议题,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被养子女达到成年之前,收养方无权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然而,若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养子女,需得到其自身同意方可解除收养关系。
另外,如果抚养方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抚养义务,包括存在任何形式的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送养人有权提出终止与养父母及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请求,如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在养父母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以协商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商无果,亦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养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政府及社会各界秉持公正原则,尊重并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行为所缔结的养父子(女)关系。在这方面,养子女享有的具体继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种情况:
首先,养子女具有同等地位享有与养父母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若养父母不幸离世,针对其生前享有的合法个人物品及其他财产权益,此种类型的养子女将处于由亲生子女承继遗产的顺位第一位;
其次,养祖父与养孙之间的关系也应当被视为是养父与养子关系,因此,他们两人都拥有这种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益;
再次,若存在养子女间有着兄弟姐妹的血缘关系,那么彼此间即享有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权益;
最后,如养子女在对养父母奉行赡养义务的同时,还在生活上对生父母进行了额外的照顾和赡养,那么,这类养子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平等地获得养父母所遗留下来的合法个人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