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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造师挂靠违约导致施工项目停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涉及建设工程挂靠纠纷的情形中,被挂靠单位可能需负担以下两方面责任:
(1)向上游发包者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若按约应由挂靠方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得到有效执行,工程逾期交付或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发包方利益受损,此时发包方有权对被挂靠方及挂靠方进行追诉。
(2)向下游第三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由挂靠方对其不当行为引发的下游第三方争议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挂靠方的履约能力往往强于挂靠方,因此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在对外责任分担上的做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第52条的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建造师和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级建造师与雇主企业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劳动用工关系。当雇主企业并未能与劳动者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之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确定双方是否确已建立了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记录;
2.参与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3.由雇主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工作身份的各类证件;
4.劳动者亲自填写的雇主企业招工招聘记录;
5.详细的考勤记录;
6.以及其他任何一位与该劳动者同时期在同一家企业工作过的员工所提供的证人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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