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交通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持有异议,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首先,事故双方均可充分搜集并保全能够证实交警部门对此案判定失误的确凿证据,然后向出具责任判定书的市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在此过程中亦可向上一级别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如果认为遭受了相关经济损失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或是专注于解决损害赔偿的问题,再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判定确实存在不公之处,便会果断地不予采纳,而是采用由法庭通过审理后得出的准确无误的案件事实来作为最终审判的依据。而关于交通事故,它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首先,与涉及到机动车辆有关,其中既包括各类机动车也涵盖了非机动车,这是对于客体范围的限定;
其次,该事件必须发生在道路之上,这包括公路、城市大街小巷及虽然隶属某用人单位管辖范围但仍然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其他区域,同时这其中还包括了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广大公众可以任意活动的公共场所;
再次,当事人无论是在主观意识上有过错也好还是遭受了不可预料的意外情况也好,都满足上述条件;
最后,从客观角度出发,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员受伤、死亡或者造成了财产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不服交警的责任认定可以不签字吗
在一般情况下,无需签订此项协议,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仍将具备不可或缺的法律约束力。若相关人员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有权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算第三日起,及时提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以寻求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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