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起全额赔偿的义务。若这笔赔偿费超出了交强险的上限,那么剩下的部分则依事故责任划分的约定,按比例进行赔付。交强险是从国家层面对于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它的初衷和基础目标便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本次案件中的被告保险公司系肇事货车的交强险的实际承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该保险尚未被超过期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且必须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受害者家属进行先行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无责方故意引发交通事故,这合法吗
若交通事故之不幸中的受害者并非驾驶员的过失所致,且行人并无过错时,机动车一方须负起赔偿责任;而如有相关证据得以证实行人存在过错行为,则需按照其过错程度,相应地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其承担的赔偿金额也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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