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证据不足的案子怎么处理
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责任方无法提供充足且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立场,那么将会面临不利的境地。对此,司法机关可能会拒绝承认其针对诉讼请求的申请,从而导致整个案件败诉。
另外,为了达成庭外和解或调解协议而做出的妥协,所表达出的关于案件实际情况的认可并不具有效力,也不可以用于之后的同类诉讼中作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譬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取得的证据,都不能成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求依据的事实现行论证或者对争议对手的辩护理由进行反驳,并且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些观点,但是除非有特别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否则当事人必定要负担举证责任,未能按时提供证据或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指控的事实,责任方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影响。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依据人民法院依法颁行的通知规定,证人为诉讼活动所涉多项事项应按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
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允许,证人可采取书面证言、利用视听传输技术与视听资料等非现场的方式提供证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状况:
(一)由于身体健康方面的限制,无法身临其境进行法庭上的直接陈述;
(二)由于地理位置相隔甚远、交通状况不佳等客观因素阻碍了在庭审现场亲自见证事实的能力;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难以控制的特殊事件所导致的无暇出庭证明;以及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充分说服力的情况,使得证人家属无法亲身参加庭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